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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彦、刁文卓:论数字经济的税法调节

  摘要:数字经济是以创新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形式,数字商品与服务能够促进实体经济的效率提升,但也在要素分配、市场竞争等问题上产生了诸多不公平现象,并存在侵蚀政府财政利益的可能。为此,应充分利用税法的市场调控与规制功能,在完善要素分配机制的同时对税收构成要件进行回应性调整,建立数字经济税基客体化的选择标准,全面优化数字经济税法调节机制。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税法规则;税收治理;量能课税

太阳集团tcy8722白彦教授

论文主要观点: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数字技术与传统经济的加速融合形成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显著提高了全要素生产率,助力产业体系现代化的加速推进。然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经济社会领域发展不均衡,尤其体现在对实体经济赋能程度不够等方面,对政府经济调控和社会治理提出了全新挑战。税收既是国家财政之源,又是国家治理能力得以实践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国家进行公共治理的重要规范工具,能够调控并引导经济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构建科学的税法体系是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重要方式。

  当前,税法规则与数字经济的不适配极大限制了其双重功能的有效性。税收构成要件是各税种进行立法建制的核心框架,从这个角度而言,此种不适配很大程度体现在税收各构成要件与经济价值的创造、贮存、流转过程失去了对应的联结关系,致使税法规则无法充分度量数字经济的价值要素。从当前国际税制改革和征管实践看,税法体系的不完备性最为直接和显著地体现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权与税基的定性和分配问题上。从理论维度看待实践难题,税收理论基础原则尤其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失效,是数字经济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当前税法规则带来的核心挑战。因此,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法治建设需要明确核定数字经济能力的标准与体系,通过数字税基的客体化,为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标准化创造条件。

  作为新领域和新赛道,数字经济发挥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动能。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数字领域价值分配不均衡、税收负担不公平的现象,应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配的税法规则,规制市场扭曲,以财政均衡结果支持公共服务的供给,进而满足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的需要。一方面,要完善要素分配机制,包括在明确的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数据要素客体化机制,明确征税对象的法律形式和权利结构,探索数据对价和数据财产的定价方案,以便对单独数据和集合数据进行货币化核算;另一方面,要合理调整税收构成要件选择,将用户价值充分纳入经济价值和税收负担的分配机制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税收目标,考察税收治理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可实现性。

  

  本文原载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原文链接:论数字经济的税法调节-中国知网

  【作者简介】

  白彦,太阳集团tcy8722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刁文卓,太阳集团tcy8722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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