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周年院庆系列活动】政管论坛:俞可平教授主讲“从丁忧看孝忠一体和家国同构”
为庆祝太阳集团tcy8722成立二十周年,10月29日中午,由太阳集团tcy8722、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联袂主办的政管论坛暨北大政治学讲堂(第四期)在廖凯原楼207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太阳成讲席教授、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主讲,马啸助理教授主持。
俞可平教授在开场白中说,他回太阳成后潜心做“天国的学问”,致力于解答自己心目中的学术之谜。其中的谜题之一是:中国人为何天经地义地认为,“小我”要服从“大我”,“小家”要服从“大家”,私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这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观的倡导,更是一种制度性的结构。其中一种重要的传统制度,便是丁忧。俞老师的演讲分为三个部分,他从丁忧制度开始,进而论及孝忠一体的核心价值和家国同构的制度安排。以下是俞老师的演讲要点。
第一部分 丁忧制度
丁忧制度即规范官员服丧守孝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作为一项以国家法律条文形式正式确立的强制性规范,丁忧制度自汉朝始。汉以后历朝皆行丁忧制度,包括蒙满统治下的元朝和清朝,随着最后的专制王朝清廷的灭亡,丁忧制度也寿终正寝,最终彻底退出中国历史舞台。
丁忧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朝廷的各级官员,从位极人臣的当朝宰相,到官位之末的县衙小吏,都一律受到丁忧制度的强制约束。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国家制度,丁忧制度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般不包括普遍的平民百姓,而主要针对文武百官,特别是朝廷的文职官员。
从古代的文献典籍看,先秦时期就形成了“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和“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的共识(《礼记.王制》)。先秦文献所记载的三年守丧的礼制,在汉代以后便逐渐成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汉以后历代的凶礼法典,大都明确规定了官员的丁忧时间。名义上的时间即为三年,但实际时间通常是二十五至二十七个月。
丁忧期间除了必须去职守孝之外,对官员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还有一系列的约束。首先是服装方面有明确的要求,官员必须穿戴特制的丧服。其次在饮食起居方面,必须粗茶淡饭,禁止大鱼大肉,不得吃喝玩乐。最后,在社会交往方面还有众多限制,例如不能嫁娶,不能纳妾,不能娱乐,不能赶考,不能访亲等。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不孝既然是一种罪行,违犯者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丁忧是一种守孝制度,违反丁忧也属“不孝”之罪,势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官员若违反丁忧的条款,便会受到流放和监禁的处罚。
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除了法律条文的规定外,还必须有执行该项制度的专门机构。丁忧制度主要用于规范和约束官员的守孝行为,因此,通常文官丁忧由吏部负责,而武官丁忧则是兵部的职掌。
官员的丁忧涉及到诸多环节,从报告父母等死亡消息的“闻丧”,到核实死亡消息的“勘合”和奏请官员丁忧的“题本”,再到丁忧官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交代”和“服阕”结束后的复职,还有对官员丁忧行为的监控和违制行为的处罚,这些环节事关政府的人事、行政、监察和司法等各个部门,构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政治功能系统。
官员掌握着国家的公共权力,履行着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重要职能,一旦某些掌握重要权力的政府官员丁忧离职,相应的公共职能就无法正常行使。如果没有一套应急补救措施,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社会的政治生活也会出现混乱。因而,作为丁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丁忧回避和夺情起复两项制度便应运而生。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如果说丁忧守孝主要体现的是官员个人对长辈的亲情和孝道,那么夺情起复则主要反映的是官员对朝廷和国家的忠诚与服从。因此,作为一种绵延千百年的传统政治制度,丁忧制度实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的制度载体。要深刻地理解丁忧制度的本质和意义,就要进一步理解忠孝这两个传统核心价值的内在关系。
第二部分 孝忠一体
作为丁忧制度伦理基础的孝与忠,其实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核心价值。这两者都是进入文明时代后的华夏民族为维护基本的社会政治秩序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孝的价值主要用于维护以血缘宗法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忠的价值主要用于维护以等级特权为核心的政治秩序。
由于孝和忠的价值对维护传统中国的社会政治秩序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它们一直被儒家等主流意识形态和历代统治阶级奉为至高无上的伦理规范。集中论述孝和忠这两个传统核心价值的经典言语被奉为“经”,成为历代士子的必读典籍,这就是分别编纂于秦汉之际的《孝经》和东汉时期仿《孝经》而作的《忠经》。
“孝”所强调的是对祖先的敬畏、对长辈的服从和对先辈事业的传承。商代的殷墟卜辞中已出现“孝”字。早期金文的“孝”,就是小孩搀扶老人的象形。《尚书》中的“孝”已经具有善事父母和尊敬长老的基本意义。在宗法社会中,这样的“孝”,实际上是维持等级秩序和家族内部和睦所不可缺少的伦理规范,因而被称之为“礼之始”和“仁之本”。
忠的主要意义是对上的敬畏、专一、奉献和服从,特别是对君主和朝廷的绝对服从和忠贞不二。较之“孝”而言,“忠”字的出现似乎要晚得多。据考证,“忠”字在甲骨文、金文、卜辞中均无出现,甚至在《诗经》和《今文尚书》中也无记录。因而,春秋之前,尚无“忠”字。
孝主要用以规范基于血缘宗法之上的社会秩序,它更多属于“家”和“私”的领域;而忠则主要用来规范基于等级权力之上的政治秩序,它更多属于“国”和“公”的领域。正像公与私的关系一样,一方面,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未必相互矛盾,两者可以相互契合;但另一方面,公与私、国与家毕竟处于两个领域,性质上必定有其矛盾和冲突之处。与此相一致,忠与孝也有其内在的矛盾,难免会相互冲突,即古人所谓的“忠孝难两全”。
如何协调公与私、家与国、忠与孝的矛盾,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共秩序。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一方面预先设定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的共同性,因而特别强调私与公、家与国的内在一致性;另一方面也预设了两者的差异性,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则一致强调公优于私、国高于家、忠重于孝的优先顺序。当“忠孝不能两全”时,为家尽孝要让位于为国尽忠。
这一逻辑在丁忧的制度安排中就体现为:日常守孝不仅于家有利,于国也有利;一旦国家有特殊需要,孝则必须服从于忠。当家族的利益与朝廷的需要相矛盾时,为臣者必须“移孝作忠”;为君者则可以对臣子“夺情起复”。丁忧关于“移孝作忠”和“夺情起复”的制度安排,其内在逻辑即是“忠孝一体”。
早在孔子那里,忠孝已经浑然一体了。在他看来,对长辈孝敬的人,不会犯上作乱。不犯上作乱,则是对上忠诚的基本要求。孔子以后,孝忠一体、孝始忠终的观念被知识分子和统治阶层广泛接受,成为贯穿传统中国社会的重要观念而深入人心。孝不仅与忠互为一体,而且是忠的前提。只有在家孝敬,才能为国尽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孝治天下”成为传统社会中流行的政治观念,孝从而也为传统政治的重要合法性来源。
集中阐述孝即是忠、孝忠一体的经典文献便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并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国人传统行为方式的《孝经》和《忠经》。在流传至今的《十三经疏》中,《孝经》是唯一由皇帝亲自注解的经典。所传为东汉马融所撰的《忠经》无论从内在逻辑还是从外在形式上,都力图模仿先秦的《孝经》。《忠经》突出了忠的价值,事实上不再纳忠于孝之中,而是纳孝于忠之中。这表明,至少到了东汉时期,“孝忠一体”已经转为“忠孝一体”了,忠实际上已经成为首要的核心价值。
孔子及儒家试图通过“孝忠一体”或“忠孝一体”,来消除家与国、私与公、孝与忠之间的内在矛盾,这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因而,尽管对孝忠一体化或忠孝一体化的论证从来没有令人信服的依据,但却作为不可怀疑的天然之理被历代统治者和主流意识形态接受,并且通过诸如丁忧等制度使之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 家国同构
说到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家国同构”,即所谓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已有的众多研究文献已清楚地揭示了其“忠孝一体”的伦理价基础和“孝治天下”的治理逻辑。然而,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结构,没有相应的制度性保障是不可能长期延续的。形成一种社会结构的最重要因素,是社会的制度环境。丁忧便是塑造和维持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国同构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安排,它既包含着惩罚的代价,也蕴藏着奖励的收益。
丁忧制度明确地将家与国视为同质的治理结构。迄今为止,全部政治科学研究的一个共同结论便是:人类自己发明的所有制度,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使之形成某种社会秩序。传统中国当然也不例外,全部社会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在传统中国,这种社会的等级秩序建立在两大基础性结构之上,即家庭和国家。
无论是本质上属于私人性质的家庭生活,还是凌驾于家庭之上的国家公共生活,都一同被纳入政治生活的范围。维护建立在血缘宗法之上的家庭秩序,与维护建立在特级权力之上的国家秩序,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职能,在传统中国都同样被视为国家的政治事务。中国古人对政治的最早理解,就始于这两种公共秩序。例如,早在西周,“夫妻、父子、兄弟、君臣”八种社会角色组成的等级秩序就明确被称为最重要的“八政”。
西周之后,上述“八政”逐渐演变为最具实质性意义的“两政”,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父子君臣”式的等级秩序,其结构性意义就是将家庭与国家视为同质性的治理结构:在家庭中父亲是绝对的权力核心;与此相一致,在国家中则君主是绝对的权力核心。这种家与国的同质性治理结构,必然导致家与国的功能性同质化:“在国事君”与“在家事父”是内在一致的。家庭与国家在结构与功能上的同质化,正是中国传统丁忧制度的结构基础。
丁忧制度打破了家与国的边界,把原属于家族私人行为范畴的孝行置于国家公共事务的范围之内。官员的守孝被纳入国家公共权力的管制范围,官员父母等直系亲属去世,必须去职丁忧,并且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强制执行。在丁忧制度下,国家与家庭的边界完全打破,官员私人的孝行被上升为国家的公共事务。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国同构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倡导,也是一种制度性结构。丁忧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家国同构的制度,它通过消除个人行为与官员职责、私人生活与公共事务的边界来使家与国在结构与功能上趋于同质化。
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并非国同构于家,而是家同构于国。在丁忧制度中,则体现为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孝必须让位于忠,即所谓“移孝作忠”;当家庭私人孝行与国家公共事务发生矛盾时,官员私人的孝则必须服从国家的公共需要,即所谓的“夺情起复”。要而言之,当官员守孝的私人行为与国家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行为则必须服从国家利益。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当遇到朝廷的夺情起复时,一般官员都会弃孝尽忠,以个人行为服从朝廷利益。
家与国是一个利益和命运共同体,家庭是组成国家的细胞,是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单元。作为国家共同体组成单元的家庭,其利益和命运本来就与国家共同体的兴衰休戚相关。在传统中国,有一系列的政治制度用来确立和巩固家庭与国家作为利益与命运共同体的同质结构。丁忧制度就担负着强化家国利益共同体的作用。例如,根据丁忧制度,匿丧不报或守丧期间行为不端都均要受到朝廷的处罚;相反,对于那些模范执行丁忧制度的官员,则给予物质和官职的奖励,这实际上是将损害家族私人利益与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等而视之。
概括地说,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中国传统的丁忧制度,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
1)丁忧是表述对逝去亲人的感恩、哀悼、追思的社会习俗,丁忧制度履行着强化孝道和亲情的功能。但从实质上看,丁忧制度作为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的重要制度安排,极大地强化了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
2)它最终打破了基于血缘宗法之上的孝与基于等级特权之上的忠之间的边界,从而也实质性地打破了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的边界,以及家族私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之间的边界,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融为一体。
3)当孝与忠、家族与国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丁忧制度通过强制的或利诱的方式,移孝作忠,孝让位于忠,从而使家族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个人行为服从公共事务,社会秩序服从政治秩序。
4)因此,从本质上说,丁忧制度与株连制度、保甲制度和荫庇制度等一样,是强化家国同构的制度安排,最终都是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等级政治统治秩序和以皇帝为代表的官僚统治阶级特权利益。
讨论环节
老师同学们围绕本次讲座的主题,就讲座中的内容和观点同俞可平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王丽萍教授提出从社会习俗政治化的角度来理解丁忧制度起源与扩散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金安平教授根据清朝满人不丁忧的情况指出了丁忧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弹性,并认为现代人需要批判地理解可能同时作为传统文化糟粕和国家统治智慧的丁忧制度。
杨立华教授提出东汉末年的宦官专权对忠孝一体转变可能存在的影响。两位同学也分别就社会习俗转化成国家法律的过程对于一国市民社会形成的作用,以及丁忧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和个别历史阶段的废弛与反复向俞老师进行了提问。
讲座现场
俞可平教授对老师同学们的问题和评论进行了一一回应,并鼓励、引导同学们继续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思考和研究更多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制度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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